银川市金凤区逸馨苑南门西侧1号楼9号营业房第二次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信息时间:2024-06-1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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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逸馨苑南门西侧1号楼9号营业房第二次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 |||
项目名称 | 银川市金凤区逸馨苑南门西侧1号楼9号营业房第二次公开招租 | 项目编号 | NXZX-XZZL-2024-026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6-11 17: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6-27 17:00 |
经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网络竞价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公开交易。 |
一、标的概况
标的一 | 标的编号 | NXZX-XZZL-2024-026-001 | 权属登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 |
标的位置 | 银川市金凤区逸馨苑南门西侧 | 评估(或市场询价)价格 | 38000.00 元/年 | ||
租赁期限(年) | 3 | 挂牌价格 | 38000.00 元/年 | ||
租赁面积(平米) | 104.84 | 增价幅度 | 500.00元 | ||
标的概述 | 该房屋目前空置,水、电、暖、天然气齐全。 | 保证金交纳金额(元) | 10000.00 | ||
附属设备 | 水、电、暖、天然气齐全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附加特别信息 | 无 | ||||
审核/备案信息 | 评估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3月26日 | |
批准(备案)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批准文件名称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房屋出租的复函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出租持有标的房产,并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披露房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房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房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房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法律、章程规定的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孔德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40000H36800759B | ||||
交易条件 |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 ||||
意向受让方报名(需办理CA锁报名参加本次交易) | 现场报名 | 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现场报名,报名之前自行办理CA锁。(详见CA锁办理指南) | |||
网上报名 | |||||
重大事项及其它披露内容 | 一、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经出租方同意的项目;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10. 该营业房位于住宅楼下,为避免楼上居民生活不允许干餐饮,目前该房屋空置,水电暖天然气齐全。 | ||||
保证金详细 | 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06月27日 17:00 | |||
交纳方式 | 电汇、转账、现金 | ||||
注意事项 | 保证金交纳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不具备竞买资格。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开户银行 | 宁夏银行光华支行 | ||||
账号 | 保证金随机账号 | ||||
保证事项及处置办法 | 一、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或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违约标的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 ||||
披露附件 | 照片 | ||||
确认受让方方式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采取协议方式,以挂牌价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 ||||
1.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2.自由竞价时间: 3.延时竞价开始时间: |
二、联系方式
转让方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951-5166369 |
交易中心联系人 | 杜先生 | 联系电话 | 0951-6891053 |
CA锁办理联系电话 | 4007188588 |
三、风险提示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受让方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受让方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意向受让方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交易风险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受让方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中关于保证金事项及处置办法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意向受让方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受让方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中止、终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06月11日
四、交易须知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意向受让方通过系统参与交易。
第二节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需通过办理CA锁网上提交报名申请。CA锁是参加本次活动的要件,意向受让方根据《CA锁如何办理》要求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至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办理CA锁或网上在线办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系统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交易资格要求对申请人自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保证金。网上交易系统在接受交易保证金时,仅以此随机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意向受让方身份的依据,并在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意向受让方对应标的的交易权限,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资格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通过公告要求方式交纳保证金。若因意向受让方原因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再提交交易中心审核。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第十条 若意向受让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三节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受让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通过交易系统向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网站信息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请意向受让方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若系统或网络发生异常情况,经交易中心或者转让方发布公告,在此期间发送的有关通知信息无效,意向受让方收到的通知信息不能作为成交结果确认。
第四节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从竞价起始时间起开始接受报价,分为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两个阶段。
1.自由竞价阶段从竞价起始时间起,不少于10分钟,具体时间以公告披露时间为准。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2.自由竞价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阶段。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价步长4分钟,意向受让方可多次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公告规定的增价幅度。4分钟内有人报价,系统自动顺延时间,继续接受新的报价;如4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自动结束此次竞价,最高价为成交价,最高出价者为最终受让方。;
(一)竞价操作规则
1.持有CA锁、按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2.网上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3.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二)报价规则
1.意向受让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2.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报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3.在报价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多次报价;
4.意向受让方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因意向受让方网络问题,网上交易系统未在竞价期限内接受到报价的;
(2)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3)报价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交易未成功的,交易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受让方符合签约条件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退还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